博士后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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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日期:2016-11-21 00:00浏览数: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站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形成人才储备、骨干遴选和人员流动的良好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和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湘人发 [2003]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

2、 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涵盖的博士点中,凡具有重点、重大科研项目,且有一定的科研条件者,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3、 学校根据各流动站科研需要和申请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站进站指标,上年度的计划不能移到下年度使用。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

4、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在站期间视同我校在职人员进行管理。有关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

5、凡新近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6、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衍”,我校培养的博士生,不得申请进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本校跨学科进站的博士后名额也须从严控制。

7、在外校完成第一站的博士后,可申请来我校从事第二站研究工作。

8、我校可与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9、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以接收优秀的外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接收外籍博士后的设站单位应符合我校保密工作等方面的要求。外籍博士应与接收单位签订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协议。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能接收。我校不负责外籍博士后来去的旅费、旅游、探亲、医疗和意外事故保险等费用。

第四条 申请和审批手续

10、申请者一般提前三个月向我校有关流动站或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后办)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本人简历、业务专长、配偶和子女等基本情况及提供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材料(如科研成果〈代表性论文或著作〉、获奖证书、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专利证书等)。

11、各流动站根据“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身体素质等进行考核 (必须进行面试),确定博士后初选人员。被各站确定的博士后初选人员必须向本站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博士后申请表》。

(2)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其中一位原则上为本人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的复印件,获学位证书后须及时向我校博后办补交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关于生源性质的证明。申请做第二站的博士后应交第一站工作的证明。

(4)培养单位意见。若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现役军人及其他已有工作分配协议的申请人,还必须提供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本人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并注明对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5)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6)与企业联合培养的博士后还需提交《企业博士后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上述(1)、(2)、(3)、(4)项材料均需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各流动站将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本站同意接收博士后进站的文字材料一起交学校博后办。

12、国外留学博士申请来校做博士后,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13、经我校博后办审定的博士后,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校博后办发出录用通知书。

第五条 进 站

14、已被批准的博士后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个月者,流动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我校博后办请假。

15、我校博士后进站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9月,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到校博后办和所在流动站办理报到手续,领取校徽、工作证、借书证等,在职博士后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的医疗关系不转。

16、博士后到各流动站报到后,各流动站应参考博士后本人意见,尽快为其明确合作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主要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指导,督促博士后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合作导师工作量参照指导博士生的工作量标准进行计算。

17、博士后进站前须到我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如体检结论为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将其退回原所在单位。

18、博士后进站1个月内须与设站学院签订研究工作协议书。研究工作协议书主要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课题、研究计划及研究课题应达到的水平和成果。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知识产权等其它有关事项。协议一式三份,设站单位、校博后办、博士后本人各执1份。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除了必须完成出站研究报告外,还必须在核心期刊及其以上刊物上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署名,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文科博士后至少有1篇论文在A类刊物上发表,理科博士后至少有1篇论文在SCI期刊上发表。

19、博士后进站2个月内必须按照科研工作协议书的要求完成博士后研究开题工作,向设站学院作开题报告,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开题报告》并报校博后办备案。开题报告审查小组成员主要由设站学院专家指导小组成员组成。

20、博士后的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并取得合作导师及专家指导小组同意,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力求与所在学科承担的重点、重大科研课题或企业急需解决的科研课题紧密结合。

21、各设站学院必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条件如电脑、打印机等。

第六条 退 站

22、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设站学院提出,校博后办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报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者;

(2)受行政处分(不含警告)者;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者;

(4)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者;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

(6)其他情况应予退站者。

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其工作单位由博士后本人落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在站期间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工作期限

23、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科研任务,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延长在站工作时间的,须提前三个月由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经联系导师和设站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校博后办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半年。

24、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各流动站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八条 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

25、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资助、省财政资助、学校自筹和所在单位自筹四种。国家资助、省财政资助、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为学校计划内招收,国家和省财政资助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和省里根据有关规定拨发(现行标准为每人两年60000元);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按3万元/人•年的标准拨发。国家、省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统一由学校掌握,主要用于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生活福利费用和科研补助等。所在单位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已列入学校年度招收计划的,经费由博士后本人所在单位自筹解决,并按1.2万元每人两年的标准上交学校,由学校掌握,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科研补助、日常管理等;所在单位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未列入学校年度招收计划的,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上交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等。

26、日常经费由校博后办统一管理,校财务处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学校从日常经费中提取3%的管理费,由校博后办支配。

27、国家资助、省财政资助、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要求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获得副高及以上职务的博士后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具有副高以上职务的博士后按相应职务确定工资档次。在站期间凡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我校不负担所在单位自筹经费的博士后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等。

28、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按其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享受与我校教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我校给其发放博士后津贴,标准为第一站1万元/人•年,第二站1.5万元/人•年,由学校全额发放,发放方式与校内教职工岗位津贴发放方式相同。博士后配偶不在我校工作者,每月可享受450元的生活补贴,不再报销探亲路费。

29、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工资、福利、津贴等从到我校博后办报到之日算起,累计发放不得超过24个月。

30、学校为每位博士后提供科研启动费,文科为4000元,理科为5000元。博士后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购书、复印、查资料、参加学术会议等费用,由联系导师审核、校博后办审批后到校财务处报销。

31、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均可参照学校相关政策享受与教职工同等的学校科研奖励。

32、被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在延长期内学校不负担其日常经费,并停发其工资、津贴及各项福利待遇,延长期内的一切费用由博士后本人自理。

33、我校在职职工进入本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时,以原单位为主,接受原单位和流动站设站单位的共同管理,享受原单位在职职工的福利待遇,无须交纳博士后日常经费,可享受博士后科研启动费,但从严控制进站的指标数。

第九条 住房、户口和配偶、子女的流动

34、学校为每位博士后提供两室一厅住房—套,没有随迁家属的博士后,可使用单间住房,并配备必要的家具、灶具、电话等,房租、水、电、液化气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从博士后工资中扣除,或由博士后直接交付。博士后凭进站手续单到房管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博士后对住房及相应设施须爱护使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5、博士后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及时从住房中迁出。

36、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在我校流动站工作期间,公安部门凭省人事厅出具的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为博士后办理落户手续,可落常住户口。

37、博士后进站及家属随迁,其搬迁费凭各自派遣单位出具的派遣费发放证明,按双职工合计500公斤行李计程报销的标准,多退少补

38、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落暂住户口。公安部门凭省人事厅出具的介绍信为其办理暂住手续。子女上学问题,根据湖南师大附小和附中有关政策,我校和博士后所在学院尽力协助解决。

39、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经本人申请,由校人事处与其工作单位协商借调来我校,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审批表》,由人事处安排适当工作,本人必须服从人事处的安排,否则不予借调。学校按照其原工资等级标准发放工资。借用人员享受学校同职务人员的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医疗关系不转)。

40、我校不解决所在单位自筹经费博士后的配偶工作借调和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

41、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和9月份报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科学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1996年11月12日人事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2003年3月10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下发的《关于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博基字[2003] 10 号)执行。

第十一条 关于短期出国交流

42、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设站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43、博士后出国前须缴纳出国押金1万元,由所在流动站负责同志出具担保书。博士后出国期间停发津贴及分居补贴。博士后按期回国后,退还押金,补发分居补贴。

4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或经学校批准出国但逾期不归者,作自动退站处理,没收押金,由所在流动站负责追回进站以来学校所支付费用。流动站所在学院要督促博士后配偶尽快回原单位工作,并及时退出住房。

45、博士后回国后应递交工作情况的报告。

46、学校不负担博士后出国的所有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考核和评定

47、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进站后与设站学院签订的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任务。

48、设站学院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课题研究工作进度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汇报,每年对进站一年左右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博士后工作考核表;每年年底向流动站专家指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作一次书面汇报。以上材料一并交学校博后办备案。

49、博士后工作期满后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向专家指导小组专家作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汇报,专家指导小组对其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定,并将评定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学校博后办根据专家指导小组的评定意见,对博士后作出评价和工作分配意见,并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50、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严格按研究工作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各考核等级基本标准为:

优秀:政治思想素质好,除按时高质量完成规定的研究课题和论文外,至少超额发表1篇A类论文或SCI期刊论文,超额发表的论文也必须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署名。

合格:政治思想素质好,按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研究课题和论文。

不合格:政治思想素质差或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研究课题和论文。

中期考核主要是检查课题研究工作进度,对考核为“不合格”者,流动站应将其考核材料上报学校博后办核实、校领导审定后,作出处理;终期考核是对博士后进站两年研究工作的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能否出站的主要依据,“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出站手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可申请延期出站,其余作退站处理。考核由各流动站专家指导小组负责,终期考核至少要邀请2名校外同行专家参加。

51、终期考核为优秀的博士后我校授予“湖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后”荣誉称号,予以表彰。

52、博士后须在完成科研任务的同时,应在设站学院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其兼课酬金从设站学院的经费中支付。

53、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不占我校职务晋升指标。

第十三条 出站和工作分配

54、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后,办理出站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五份,其中—份为原件);

(2)《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校博后办根据所在学院和联系导师对其研究工作的评定意见,对博士后做出评价并提出工作分配的意见;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博士后结婚证、身份证及子女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总结报告》一式两份,并报送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人事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

55、博士后出站后的工作由本人自行联系。

56、博士后须取得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的附件,一起报送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57、博士后凭“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58、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凭已办完手续的“离校单”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领取分配工作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第十四条 管理体制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59、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对博士后实行学校、设站学院二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校办、社科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设站学院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该小组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流动站所在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主管领导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并成立以合作导师为主的专家指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由3-5名有在研项目和经费,且正在指导博士生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博士后的遴选、业务考核、进站后的研究工作指导、考核评估、出站审核和科研经费的审核等。流动站要挑选责任心强,热心服务,熟悉博士后日常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家指导小组由流动站及企业工作站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博士后参加所在学院的所有活动,其政治思想教育、科研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均由所在学院负责。

60、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完善博士后管理的制度;办理博士后的进站、出站手续;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协助设站学院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生活补贴费的发放;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负责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开展等。

61、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的工资核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等工作。博士后分配工作后,人事处应做好博士后个人档案的归档工作。归入的个人档案材料为:进站时的报批材料、工作期满登记表、分配工作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等。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它需要存档的材料按学校档案馆有关规定办理。

62、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解决博士后的住房维修、住宅电话安装等。

63、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安排博士后的住房,并配备必要的家具、煤气灶具和电话机等。

64、财务处负责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博士后工资、津贴、奖金的发放等工作。根据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和我校的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博士后有关经费。

65、社科处、科技处负责博士后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及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审核等工作。

66、校办协助办理博士后子女的借读手续。

67、国际交流处负责博士后的有关涉外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今后如遇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调整有关政策,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依据。

湖南师范大学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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